《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的规定是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即兄弟姐妹之间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是:
1、前提条件是,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2、做为扶养人的兄、姐,要有负担能力;
3、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是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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