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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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可以变更的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变更。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对合同进行变更。
因重大误解订立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可以变更的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变更。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2)夫妻离婚后,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3)监护人...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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