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即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国石油公司分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就可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
(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四)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其中,外国的金融机构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六)由外国企业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证明;
(七)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书、负责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八)分支机构的住所使用证明;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登记机关受理上述全部文件、证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予以核准设立登记,并收取设立登记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对不具备设立登记条件的,按程序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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