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遗嘱的目的,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2)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3)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的处置。
(4)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三条
《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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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语音问答
公证遗嘱在效力上不再具有优先性。当立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再强调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此规定反映出法律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遗嘱自由。
就遗嘱本身而言,符合法律要求的遗嘱一旦订立,则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自遗嘱订立之日起有效,因此,不存在遗嘱的有效期问题。但如果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对遗嘱的继承存在争议,需要提起继承权纠纷。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立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2.遗嘱人是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但立遗嘱给小三因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遗嘱订立有年龄限制。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所以遗嘱订立有年龄限制,年龄下限必须是年满18周岁,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