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据此,8周岁以上的孩子,既可以独立接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购买文具、彩票、赠与小礼物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所实施的超出自己年龄、智力状况的民事行为,之前是经父母同意的或者父母事后追认了,该民事行为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服务时间: 08:00-20:00)
相关语音问答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