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当事人约定有利息的前提下,如果双方对借款利率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对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的问题,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该规定虽然是在合同法施行前制定实施的,但与合同法没有根本的抵触,因而在未废止前,仍应当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相关语音问答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