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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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商标的使用方式: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将商标用于商品交易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或其它商业活动;将商标用于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体等等。
抢劫罪的加重情形有下列情形:(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