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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的署名权能否转让

2018-12-07知识产权收听量1903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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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著作权法下,署名权作为精神权利,对其转让和放弃的约定通常严格受到法律的禁止而不具有效力。我国著作权法也作出了署名权不得转让的规定。但是,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署名权是否可以转让的争议越来越大。如学术论文的署名用于交易,这种行为违背学术道德应当无效。特别是雇佣他人撰写自己的学位论文,这种骗取学位的行为也违反法诚实信用,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禁止。 
对于具有较高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的作品,其署名权的转让和放弃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作品,其目的在于艺术的体现,而艺术性具有难于脱离于个人的个性因素,他人通常很难独立创作出相同的作品,因此其具有较高的不可替代性。美国版权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对于视觉艺术作品的定义就排除了雇佣作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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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应毓婷

应毓婷

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

应毓婷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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