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国立法的不同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使用取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我国有关商号权的法律中均采登记生效主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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