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网络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网络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网络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网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
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
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网络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法律依据
《网络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网络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相关语音问答
《著作权法》第22条也规定了十二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情形。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过错原则,是传统名誉侵权的归责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网络名誉侵权因为其含义、形式、责任主体的不同,其归责原则需要分别考虑直接侵权行为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
和解:当事人有自行解决的意向,可以协商处理版权纠纷。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版权局、著作权保护机构如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版权保护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然人等)调解著作权纠纷等。
侵犯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
将网络上创作的作品下载,并以非电子化的方式出版、发行、传播等行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又不属于“合理使用”时是极易构成侵权的。但“合理使用”如个人目的的下载和使用,一般都是合法的。
网络著作权算侵权吗
免费查看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免费查看著作权侵权认定条件有什么
免费查看网络侵权著作权案管辖在哪儿
免费查看怎么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
免费查看著作权侵权行为保护措施有哪些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