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种,其他著作权环境下的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已经成为共识。但是软件著作权转让时的署名权能否转移,现行《条例》规定的并不明确,我认为不必对此太苛刻。理由是软件著作权与其他著作权的署名权相比,存在以下区别:一、软件的本质在于其功能和性能,可以视为一件“技术产品”。一般与制作者的人身关系不大,消费者注重的是软件质量与功能;而其他著作权环境下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则比较注重创作者的身份与作品的关系, 其中作者的知名与否对消费者而言不重要,而软件的作者则不然。二、其他著作权中如职务作品是强调从事职务创作者享有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而现行《条例》第 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职务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其中就包括署名权,开发者个人没有该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仅仅享有获取相应的报酬权。 三、很多软件的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参与的人员很多,同样一个软件可以由多个或不同的作者来完成,其署名有一定的技术困难;而一般作品除合作作品外,一般是自然人个人能够独立完成的,署名清晰、明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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