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条件下,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为了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后得到追究,更有力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诉讼。一般来说,直接诉讼的原告是最终受益者,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只是享有名义上的诉权,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由于拥有股份而间接受益。各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都设有特殊的要求和限制,这也是它有别于直接诉讼的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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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体是谁由公司章程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六种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等。
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且必须是自然人,公司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可以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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