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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