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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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设置体系不同;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效力范围不同;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适用对象不同;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成立条件不同;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处罚原则不同;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立法导向不同...
特殊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实施特定罪行:只有实施了现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殊的犯罪,才构成特殊自首的可能性,这是成立特殊自首的前提条件。二、在特定时间段行为:根据刑法分则规定,构成特殊自首还必...
区别在于:1、自首不仅要主动投案自愿被办案机关控制,而且还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投案是法院量刑酌定考虑的从轻情节,而自首属于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成立一般自首,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条件,具体而言,投案时间要在尚未归案之前,投案效果是要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直到最终审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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