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罪的量刑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2)勾结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传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0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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