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确立以下交通肇事案立案标准:
第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第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第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四,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以上情况均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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