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肢体残疾人犯罪与正常人犯罪在量刑上没有区别,除非他是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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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才华
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潘才华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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