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属于不能分摊的公共面积,其产权应属建筑物内参与分摊该公共面积的所有业主共同拥有,由房屋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不允许销售、抵押。但在建筑报建和预售审批时已批准可以单独销售的地下室、停车场及车位可以销售、抵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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