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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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敏娟
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杨敏娟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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