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及时补缴不足部分,并要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当债权人面临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时,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来让公司的股东为其债权买单,而且公司法也明确给于了债权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有股东出资不实时,可以主张其他股东在该股东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状况导致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其他实际出资股东可能会获取比出资不实股东更低的利益而承担较高的风险。
2、足额出资的股东可根据公司章程主张权利。公司章程实质上是股东与股东之间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有关于出资等相关事项的公司发起设立的协议,以此来明确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一直没有按照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就是对于股东之间义务的违反,当然应当对已经履行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实缴出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向未足额出资股东追缴出资或满足条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取得股权,与公司形成实际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这一关系,公司就可以向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主张债权,要求该股东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补缴剩余的资本,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公司法》
(1)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条即关于股东在公司成立前的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因为此时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地位,股东之间为合同关系或者说是合伙关系,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必然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条即为公司成立后的股东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此时公司已具备了独立法人资格,股东出资不实则可以运用“法人资格否认”制度,由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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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权。2、股东提案制度。3、累积投票制度。4、加强股东知情权。5、公司股东退出机制。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7、公司解散请求权。
限责任公司是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是例外情形。
不同地方的工商行政部门可能有一些不一样的材料要求,以成都为例:需要《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都需要公司加盖公章。
一、可以按照合伙人的出资份额额占全部出资总额的多少来分配股权。二、以非货币出资的,比如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如何分配股权。
要承担责任。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人、法定代表人均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