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来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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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华秋
贵州君辅律师事务所
邓华秋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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