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条例》对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的变更,有了明确规定: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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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华秋
贵州君辅律师事务所
邓华秋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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