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事实婚姻》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对方留下的债权,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一、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结成夫妻,即使双方没领证,但双方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具体而言,构成事实婚姻要具备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时是以夫妻名义进行;
3、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即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是自愿结婚;
(3)双方都没有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因此,符合以上条件,可以结成事实婚姻的话,那么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即可以以配偶身份主张对方留下的债权。
二、双方在1994年2月1日结成夫妻,并且一直未补办身份证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所以,是否可以主张对方的债权,根据继承法律的规定,要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如果对方的债权不是共同所有的,即虽然是以个人名义的债权,但由双方共同共有,那么就有权主张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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