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增加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
发包人变更设计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设计,则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
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实践中,存在发包人将部分工程直接分包给他人施工。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可能因施工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在此情形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工程质量鉴定
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是合格的,则应将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反之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则工期不应顺延。
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意外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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