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作为被告: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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