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不服违建强拆,可以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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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黎
上海荣谊律师事务所
高黎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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