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
被异议商标在三个月公告期内,商标局会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针对异议人提出的理由有针对性地进行理由充分的答辩,争取成功注册。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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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语音问答
1.两者实质不同。 2.两者内容不同。 3.提出时间不同。 4.申请主体不同。 5.提出原因不同。 6.处理机构不同:商标争议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
可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三十日内进行异议答辩。异议答辩所需资料:商标代理委托书、答辩理由书、答辩通知书或者评审证据交换通知书的原件、 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权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因后来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争议,简单地说,就是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因商标权益而发生的争执。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的程序:提出争议裁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人对新注册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申请;受理争议裁定申请,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处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事宜的法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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