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丧偶的情况,丧偶一方的父母对其孙子除了按照原来的生活方式继续照顾孙子外,一般还持有两种两种极端的想法。一个是自己的子或女已不幸去世,孙子是子或女留在世上唯一的血缘传承,一定要坚持自己抚养孙子。另一种想法是,子或女去世,其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已不再是自己家的儿媳或女婿,那么孙子自己就不养了。如果公婆持第一种想法,坚持争夺抚养权,是会被法院支持的吗?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有一方尚且存活,未成年人的抚养权或是抚养义务为存活的父或母。除非是未成年的父母均已不幸去世,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不幸双亲去世,公婆才有权利争取抚养权。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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