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通过劳动积累的私有财产愈来愈多。但人固有一死,财产将在社会中留存下来,如何在生前安排妥善遗产就是很多人考虑的问题。生前立下遗嘱则是妥善安排事物和财产的有效手段。但人之将去,有时候考虑问题不完全全面,先前立下一份遗嘱,后面又改变了想法,再次立一份遗嘱。这两份遗嘱的效力如何呢?是后面的遗嘱必然代替第一份遗嘱吗?
遗嘱的方式不同,遗嘱的效力即不同。要讨论遗嘱的效力问题,这就要先了解一下遗嘱的分类: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其中,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如果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公证遗嘱的内容。如果公证遗嘱想要变更遗嘱内容,需要另外做第二份公证遗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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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能附生效条件的。遗嘱是当事人处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自己处理自己的财产从而来换取让其他人承担相应的义务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法律行为,也自然是受法律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能力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未保留这类人的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当为他们留下必要的份额,剩余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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