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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