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交付以代替实际交付。
3、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其质量标准(存在质量瑕疵),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根本目标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必须保证其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在收到标的物后及时进行检验,既是买方的一项权利,也是买方的一项义务。检验是分清责任,进行索赔、理赔的重要依据。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承受人权利】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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