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作出规定: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实践中判定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可从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两个方面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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