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合同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任合同应包括订立、效力、履行、合同责任及其救济方式等民事内容。甲乙双方本着双方自愿、地位平等原则,就聘任事宜正式达成如下条款:
1、甲乙双方名称;
2、聘任合同期限;
3、工作安排;
4、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5、劳动报酬;
6、福利待遇;
7、劳动权利;
8、劳动纪律;
9、聘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签;
10、经济补偿与赔偿。
最后,双方签字,合同生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相关语音问答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