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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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强
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
鲁强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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