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用、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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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伪造公司印章罪。而该公司根本不存在,所以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所谓伪造公司印章罪就是指没有合法的手续,私刻公司的印章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第280条的第二款的规定,伪造公司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公司印章罪的量刑标准:一:伪造公司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伪造公司印章的——处拘役;三:伪造公司印章的——处管制;四:伪造公司印章的——处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