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二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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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渤
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
陈艳渤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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