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2年内3次抢夺,可以在1年以下有期、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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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
江苏苏湖律师事务所
陈强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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