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损坏的程度或者丢失的数量,如果累积损失达到2000元以上,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如果金额未达到2000元,则应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故意毁坏财物的,应给予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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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文娟
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
邹文娟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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