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第一条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因此,对于包工包料的装饰装修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为合同应贴印花。
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两项的合计金额。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公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最新)》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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