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 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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