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股东在借款协议下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该股东不能如约偿还借款时,可将该股东质押的股权以事先约定的固定价格转让以清偿其所负债务。此种事先约定质物的归属和价款之情形实质上违反了《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禁止流质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条款应属无效。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具体可以分析为:
(一)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为债权人所有。
(二)禁止流质契约条款禁止出质人与质权人以“流质契约”处分质押标的物,以保证质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公平,避免债权人乘人之危从中牟取暴利。
(三)禁止流质契约的意思主要是:即使当事人认为质物与债权价值相当,也不允许订立如此内容的协议。抵押权(或质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未经折价或变价,就预先约定转移给抵(质)押权人所有,违反了抵(质)押权的本质。
(四)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是可以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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