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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约定不能偿还借款时转让股权抵债的协议是否有效

2018-11-19债权债务收听量3642举报

语音内容:

债权人股东在借款协议下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该股东不能如约偿还借款时,可将该股东质押股权以事先约定的固定价格转让以清偿其所负债务。此种事先约定质物的归属和价款之情形实质上违反了《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禁止流质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条款应属无效。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具体可以分析为:
(一)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为债权人所有。
(二)禁止流质契约条款禁止出质人与质权人以“流质契约”处分质押标的物,以保证质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公平,避免债权人乘人之危从中牟取暴利。
(三)禁止流质契约的意思主要是:即使当事人认为质物与债权价值相当,也不允许订立如此内容的协议。抵押权(或质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未经折价或变价,就预先约定转移给抵(质)押权人所有,违反了抵(质)押权的本质。
(四)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是可以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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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廷婷

何廷婷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何廷婷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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