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3、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4、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5、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6、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7、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8、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程序的审查;
9、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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