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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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
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
王刚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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