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行使代位权的例外情况,如果债务人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则不能行使代位权。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往往是与债务人人格权、身份权相关的债权,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生活密切相关,不可分离,所以这些债权不能由债权人代为行使。
基于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对这些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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