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我国婚姻法解释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生产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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