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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

2018-11-15公司法收听量1626举报

语音内容: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需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出资,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很多,其中以货币出资为主,而因股东出资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股东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法定义务、基本义务,是公司财产的基础。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或者进行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行为,将可能引起公司与股东、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存在上述行为的股东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股东出资纠纷包含四种类型,虚假出资、出资不足、逾期出资、抽逃出资。
股东出资纠纷诉讼有哪些主体,主要依据公司出资纠纷的类型而定,依纠纷类型不同,出资纠纷可能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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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超

付超

四川烨律律师事务所

付超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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