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法律依据: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第八条 普通清算适用于资产能够抵偿债务,并且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能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企业。
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产不能够抵偿债务,应当立即报告审批机构并通告债权人。债权人或者企业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原清算程序终止;不进行破产还债的,转入本条例规定的特别清算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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