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出质是一种转移占有的行为,通知次债务人是为了防止在债权质押期间次债务人因不知情而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质权无法实现。因此,债权出质需要通知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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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恒生
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
丁恒生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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