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拘留期间,嫌疑人近亲属可以持本人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者表明不了亲属关系的,需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前往(南山)看守所服务大厅为嫌疑人送生活费,一般都有一定限额封顶。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是嫌疑人的夫、妻、父、母、成年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拘留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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