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至办理机关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
5. 制证:打印新的户口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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